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剧场是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充分发挥剧场功能,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结合剧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剧场是指学校室内室外各类剧场,以下简称“剧场”。
第三条 可在剧场举行的活动:大型学术会议、讲座、报告会、工作会议、文艺演出和学生活动及经学校批准的、有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在剧场举办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学校规定。按照“谁主办、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剧场的使用按照“教学科研、重大会议或校级及以上各类活动优先、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如遇活动发生冲突,由学校统一协调,使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须服从协调安排。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使用剧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资产设备处为剧场的管理单位,负责剧场的申请审批、统筹调配、设备设施维护、设备操作、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剧场的电力、空调、供暖保障工作。
第九条 物业管理处负责剧场相关设施维修、日常保洁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剧场环境安全监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剧场使用申请,使用期间的安全、卫生、秩序管理、应急疏散和使用后的环境整理恢复。
第三章 申请条件、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使用剧场:
(一)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级各类演出、庆典、赛事及颁奖活动等;
(二)艺术类专业或学院重要的教学汇报和艺术创作展演等;
(三)2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报告或学术讲座等。
第十三条 使用剧场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所有活动须先通过《长春光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长春光华校字〔2024〕44号)规定的大型活动安全审批。
(二)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需额外通过《长春光华学院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长春光华校联字[2016]4号)规定的意识形态审查。
(三)完成上述审批后,使用单位按以下要求申请使用剧场:
1.通过学校信息门户提交《剧场使用审批表》;
2.上传已获批的活动审批文件作为附件;
3.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完成线上申请。
第十四条 未通过大型活动安全审批或意识形态审查的活动,不予受理剧场使用申请。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剧场工作时间为8:00—11:30、13:00—16:30、17:30—20:00,单次使用剧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小时;属于学校重大活动,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由资产设备处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剧场不用于日常排练;一般活动可彩排1次,校级重要活动可彩排2次;代表学校参赛、迎接重大活动、演出的,经学校同意后,可增加彩排次数。
第十七条 剧场使用规范、变更管理和权益约束:
(一)使用规范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时间及场地组织活动,确保活动内容与审批事项一致。
(二)变更管理
1.如需调整活动时间、内容或场地,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资产设备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2.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单位需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未按时提交变更申请或擅自变更的,视为违约,学校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责任。
(三)权益约束
1.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转借剧场使用权;
2.确需转让的,应向资产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
3.使用单位对活动内容的合规性负责,不得擅自引入未经审批的商业活动或第三方机构。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使用剧场的,由资产设备处负责签署租用协议、对接财务收取租金,负责督促校外单位做好使用期间的安全、卫生、秩序管理,负责使用后环境、卫生整理恢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剧场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全面负责剧场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剧场管理员执行日巡查制度,日常巡查内容为舞台设备、剧场设施、电气系统、消防设施、空调水暖系统、后台区域、环境卫生、剧场环境,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设备处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送、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维护、维修;对暂时无法根除的安全隐患,资产设备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分管安全的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定期对剧场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剧场使用时的安全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中止或暂停活动,待安全隐患处置完毕后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剧场前,使用单位须向剧场管理员送交自行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且须指派一名现场负责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在活动开展前,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充分了解《长春光华学院剧场使用须知》,并加盖公章、签字。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在剧场使用期间必须全程在剧场履行责任;如遇突发事故,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严禁率先离场,必须坚守现场,迅速组织观众安全有序疏散和撤离,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原《长春光华学院剧场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长春光华校字〔202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