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电梯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梯管理的目的是根据电梯的工作特点、性能要求和机械状况等实施操作,保证电梯始终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各类型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不包括在建电梯、工程施工或维修作业使用的电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由资产设备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电梯所在地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见附件1)。
第六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及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电梯安全工作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我校电梯安全工作;
(二)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层层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校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见附件2),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及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五)将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以及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工程,按规定程序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七)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监督维保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每年度的电梯性能质量年检工作;
(八)负责调度维保人员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九)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学校电梯安全运行情况;
(十)组织制定电梯运行安全事故的处置预案,协调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电梯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
理和报告;
(十一)综合分析全校电梯安全情况,提出电梯安全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协调、督促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电梯安全管理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十四)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电梯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电梯安全总监,负责学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学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学校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学校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学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九)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学校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的其他电梯具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学校员工为电梯安全员,负责学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二)负责电梯采购、安装、调试、检验、申报注册登记等有关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的收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
(三)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
(四)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五)参与编制日常检查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校电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3),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七)负责协助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检修工作,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电梯操作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相关记录;
(八)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
(九)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电梯报检工作;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一)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电梯使用、维护和检验等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十三)组织、督促、联系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十四)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十五)完成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电梯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标准,层层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部门)电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电梯应急救援预案等,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三)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研究、落实电梯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及安全隐患立即报告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电梯使用管理组织、协调和处理各项工作。
第十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需要指定本单位电梯管理员,其工作职责为:
(一)做好本单位电梯服务工作,定期巡视电梯运行情况,并填写《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3),以强化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遏制电梯事故发生,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做好本单位电梯运行安检工作,协助维保单位检修人员做好电梯安全维护工作,及时通报电梯运行情况,以确保维保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及时、规范地进行维保,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三)督促保洁员按时打扫电梯轿厢,确保求救电话的通畅及提示贴条、乘梯须知等完整;
(四)监督维保单位工作过程和质量,确保其在维保工作开始前在即将作业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暂停使用”警示标识,确保其安全作业,负责记录电梯维修单位每次维保工作质量情况并签署《电梯维保确认单》(见附件4);
(五)监督维保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六)发现本单位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时,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
全员;
(七)在本单位电梯年度检验(检测)及限速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提出检验申请;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及各单位电梯管理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做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应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及各单位电梯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后,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五条 电梯乘客应当正确使用电梯,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电梯运行时,乘员不得倚靠在轿箱门上,不准在轿箱内嬉闹;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不准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不准开启轿箱安全窗装运超长的物件;
(六)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七)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八)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九)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将装有IC卡系统电梯的钥匙扣以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学生及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 属于人为损坏电梯的,即有下列行为,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责令其赔偿:
(一)故意损坏、拆除电梯门或电梯设备面板等部件或标志的;
(二)乘梯时在电梯内戏闹造成电梯损坏的;
(三)故意撕毁电梯相关的警示牌或乘客须知等的;
(四)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的;
(五)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的;
(六)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性质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乘客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桥厢急停或冲顶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二)发生地震时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三)发生火灾时,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闭;
(四)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将电梯的电源切断;
(五)电梯失去控制时,应即按下急停按钮,仍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时,梯内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跳出。
第四章 电梯使用日常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每日安排本单位电梯管理员到机房和轿厢内对机械、电器设备及轿厢作巡视性检查,并填写《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3)。如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
第二十条 巡视性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使用及维保标志标识是否完好;
(二)驱动主机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三)应急救援通道是否畅通;
(四)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是否有效;
(五)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六)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是否齐全;
(七)应急救援程序是否制定;
(八)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张贴;
(九)电梯运行是否平稳、舒适;
(十)电梯门运行是否完好(无变形、碰撞、异响及缝隙过大等问题);
(十一)电梯内风扇及照明是否正常;
(十二)电梯机房是否清洁,温湿度、环境是否适宜;
(十三)电梯主机运行是否完好(无异响、高温等情况)。
第五章 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自行配备工作所需的工具及设备,保养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人员现场施工维修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施工”。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保人员应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TSGT5002—2017)》(见附件5)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并按照维保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保养工作,保证电梯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卫生清洁,轿厢照明全亮。维保工作应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同时,每季度、半年、一年按照进行相关保养。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保人员应当在维护保养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的非保养责任故障,应及时书面通知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整改;当存在的故障可能严重影响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暂时停止使用该电梯设备。
第二十六条 每次维保工作后,如实、认真填写好维护保养和故障记录,并配合属地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填写签署《电梯维保确认单》(见附件4),记录应当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书面确认,至少保存五年。
第六章 电梯定期检验检测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用电梯及电梯限速器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由资产设备处组织,每年接受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定期检验检测,使电梯及电梯限速器处于正常运行和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电梯管理员应当在电梯及电梯限速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提出检验申请,由电梯安全员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及限速器定期检验检测,并现场配合电梯及限速器的检验检测及整改工作。检验通过后,由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在轿厢内。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用电梯必须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大修和改造项目竣工后经施工安装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经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检验,取得检验报告书后才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梯停用必须要有报告。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要到省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三十二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电梯,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检验报告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电梯钥匙是操纵电梯运行与使用的钥匙,是电梯困人救援与电梯检修、检测时使用的。电梯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随意仿制或配制,也不得随意滥用。
第三十四条 电梯钥匙的操作使用程序必须按照电梯制造厂家规定的操作使用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电梯机房钥匙必须由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使用和保管,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六条 电梯三角钥匙必须由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管理。救援时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章 培训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按照各电梯使用单位不同岗位的要求,根据教职员工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目标和实际需求相符。并合理调配培训资源,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十九条 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各电梯使用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紧密联系教职员工的实际工作,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
第四十条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面对面授课、在线学习、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第九章 电梯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四十一条 在用电梯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拨打急救电话或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载入电梯技术档案。各单位电梯管理员要及时按照以下预案进行:
(一)剪切事件应急处理
1.当发生剪切事件时,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停止电梯运行;
2.现场人员根据伤员的伤势程度,采取简单的应急救治措施;
3.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4.立即向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报告;
5.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
6.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查明设备故障原因,由电梯维保公司修复后恢复运行。
(二)撞、碰伤应急处理
1.当发生撞、碰伤事件时,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停止电梯运行;
2.根据伤势严重程度进行简单救护处理;
3.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4.立即向资产设备处相关人员报告;
5.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
6.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查明设备故障原因,由电梯维保公司修复后恢复运行。
(三)坠落事件应急处理
1.发现有人员坠落时,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停止电梯运行;
2.到坠落处(如底坑、轿顶等)察看坠落人员,根据情况采取急救措施;
3.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4.立即向资产设备处相关人员报告;
5.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
6.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查明设备故障原因,由电梯维保公司修复后恢复运行。
(四)触电事件应急处理
1.当触电事件发生时,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
2.对触电人员进行紧急施救;
3.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4.立即向资产设备处相关人员报告;
5.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
6.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查明设备故障原因,由电梯维保公司修复后恢复运行。
(五)发生火灾应急处理
1.当发生火灾时,立即通知保卫处;
2.立即切断火灾现场的供电同时开通紧急照明,从安全通道逃生自救;
3.合理使用现场配备的灭火器具进行灭火;
4.救出被困人员,把受伤人员送到急救室或120急救中心抢救;
5.对火灾现场实施警戒、接应和引导疏散人员到安全地方;
6.立即向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报告。
(六)湿水应急处理
1.发生湿水时,应立即对建筑设施采取堵漏措施;
2.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防止轿厢进水;
3.当井道底坑或机房进水较多,应立即停梯,关闭电梯总电源,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件;
4.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电梯维保单位对湿水电梯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七)困人事件应急处理
如遇电业部门提前通知停电的情况下,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预先通知电梯维保公司提前将电梯钥匙门关闭,避免出现困人事件发生。如突发困人事件:
(一)通过电梯内对讲先安抚乘客情绪,告知准备进行解救操作,让其耐心等待救援;
(二)立即向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报告;
(三)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公司,确保维修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施救;
(四)电梯维保公司做好故障电梯各厅门入口处“电梯暂停使用”的警示标志;
(五)如果电梯维保公司人员未能及时赶到现场,轿厢内被困乘客出现不适反应,应立即拨打“119”请求救援。
第十章 电梯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存档、保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电梯安全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第四十六条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向资产设备处借阅,并按规定做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第四十九条 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才可进行。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对在用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电梯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单位电梯管理员要每学期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1.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电梯管理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电梯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各单位电梯管理员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电梯及其部件的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五十一条 电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检查管理,定期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二条 电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宣传电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各电梯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本办法的执行,协调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各单位(部门)应当把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安全工作中,新生入学教育应当包含电梯常识及安全知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设备处,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