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无论其采用何种经费来源购置、接受捐赠、置换等的固定资产,均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和状态。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低值耐用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七大类: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及教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车库、体育场馆、医务室、浴池及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景观、池塘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以及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办公和事务工作需要购置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陈列品: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和模型等;
(五)文献资源: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的纸质资源(含书籍、期刊、报纸)和数字资源(含电子出版物及各类数据库)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各类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等;
(七)其他固定资产:上述分类外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一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使用年费、仪器设备的维修备件、器件、耗材,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进价格以及运杂、保险、包装、安装等发生的附加费用计价;
(二)自行研制、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改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造、改建时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减去改造、改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照估价入账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校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改造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面性,固定资产实行按分类归口管理。党政办公室、图书馆、后勤保障处、物业管理处、基建办公室、资产设备处分别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管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分管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固定资产,具体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车辆的管理;
(二)图书馆——负责全校文献资源的管理;
(三)后勤保障处、物业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后勤专用设备(含室内外运动场地,教室和阶梯教室的课桌椅,剧场、会议室、体育场馆的固定式座椅,食堂餐桌椅,学生公寓床,车库门,校门伸缩门,道闸杆,旋转门,家属楼楼宇对讲系统,家属楼电梯刷卡系统)、植物的管理;
(四)基建办公室——负责全校土地、在建工程的管理(含新建电梯);
(五)资产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含新建后电梯)、家具、用具、装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归口分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归口分管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保障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组织归口分管固定资产购置或构建、验收、维修(报修)维护、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归口分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使用指导、统计清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做好归口分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归口分管单位制定的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部门)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做好固定资产申购、验收、维修、维护、处置等工作;
(五)经常检查并改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减少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六)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掌握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七)做好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须确定一名在编人员作为兼职资产管理员,受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单位的双重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及配合归口管理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维护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固定资产信息准确;
(三)负责协助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检查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协助处理废旧固定资产;
(五)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配合归口分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六)对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七)定期参加资产设备处组织的固定资产管理技能培训;
(八)做好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按照“接替人员先到,先交接后离岗”的原则,对照固定资产账目,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离岗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遵循“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按照审批结果执行。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按照归口分管单位制定的相关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归口分管单位制定的相关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统计报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应用与维护工作由资产设备处负责:
(一)文物陈列品、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资产设备处入账;
(二)文献资源由图书馆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资产设备处入账;
(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植物由后勤保障处、物业管理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资产设备处入账;
(四)土地、在建工程由基建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资产设备处入账。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资产设备处组织验收合格后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遵循 “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管理单位须落实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人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作为领用人。使用管理单位领用人应对固定资产及时做好检修工作,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固定资产,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完成资产入账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应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做到一物一标签,固定资产流转时要重新制作标签,标签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制作,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应优先自用,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有闲置资产的,应优先通过校内调剂。
第二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严格按照归口分管单位制定的相关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自清、自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归口分管单位须分别建立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清查中,除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量与账、卡是否相符外,还要检查各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和保养等情况。对于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维护不妥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固定资产;
(五)闲置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无权处置学校固定资产,涉及具体处置行为,应严格按照归口分管单位制定的相关固定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相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口分管单位有权责令其整改,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混乱,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隐匿真实情况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弄虚作假、超标准配置,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四)管理不当,造成浪费、损失、损坏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进行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使用的软件类产品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学校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设备处,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长春光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长春光华学院校字[2019]63号)、《长春光华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办法(试行)》(长春光华学院校字[2021]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