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长春光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长春光华校字〔2024〕8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由学校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设备处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维修、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统筹、协调、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单位(部门)人员的主人翁精神与责任感,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报修工作。
第五条 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实际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报修。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制度,使用人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仪器设备运行状况随机监测,坚决杜绝仪器设备带病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维修经费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专款专用。
第八条 资产设备处负责维修经费的归口审批、使用管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由使用单位自行安排的维修事项,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维修工作程序
第十条 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需要维修的,不得擅自拆封修理,使用单位上报资产设备处,由资产设备处联系供应商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一条 保修期以外的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一)申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人应当立即停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之后通过学校OA系统填写《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单》)报修。
(二)鉴定。资产设备处接到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的《申报单》后,联系维修单位人员到现场会同使用人根据故障仪器设备实际情况,三方共同拟定维修方案。
(三)审批。根据拟定的维修方案,资产设备处确定维修预算,告知使用人维修预算,使用人在学校OA系统进行经费申请(无维修经费或经费已用尽的,需要先追加预算),经资产设备处负责人、资产设备处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维修预算金额在3000元(不含)以下的校长审批通过后执行;维修预算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经校长、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四)维修。由资产设备处安排维修单位组织维修,维修过程使用人须同时在场监督。大型进口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授权服务商进行维修。
(五)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完毕7天内,须对维修内容及仪器设备状况进行验收。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初步验收:
维修完成后,使用人先进行初步验收,并报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初步验收通过后,使用人通过学校OA系统填写《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验收单》)申请正式验收。
正式验收:
资产设备处接到《验收单》后组织正式验收,按以下情况进行:
1.维修金额10000元以下的(不含),由资产设备处牵头组建3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仪器设备使用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
2.维修金额10000元以上的(含),由资产设备处牵头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仪器设备使用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以及资产设备处、督查处部门负责人。
经正式验收合格后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维修结算;正式验收不合格的,资产设备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维修单位再次维修。再次维修正式验收合格的,资产设备处负责办理维修结算。再次维修正式验收不合格的,资产设备处与维修单位对接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报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因仪器设备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按《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处理后再安排维修。
第十五条 如因工作失误,错过质保期或保修期,致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及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长大光华院字(2012)74号)、《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春光华校字〔202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