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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时间:2024年10月16日 08: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春光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长春光华校字〔202482)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由学校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设备处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是仪器设备的管理主体,应认真执行有关仪器设备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条 凡属违章或玩忽职守、使用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并按规定赔偿。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

第二章 赔偿原则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当赔偿。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现金赔偿。在处理赔偿时,根据具体情节、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判断。凡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规章制度引起或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除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一)在领取、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二)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挪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四)未了解仪器性能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五)指导教师、试验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六)由于失职导致仪器设备被盗,或引发火灾、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七)未经许可,私自带走仪器设备,造成丢失或损坏的。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使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人证实及技术人员鉴定,可不赔偿:

(一)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二)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的;

(三)保管工作中的正常损耗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对失误认识较好的;

(二)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仪器设备使用的。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酌情从重取上限,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委掩盖、态度恶劣的;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赔偿责任的分担:

(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凡由个人(保管者或使用者)负责的,个人应承担全额赔偿金:

(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负责的,应由其共同分担赔偿金(每个人承担份额根据其责任大小和表现及认识确定);

(三)因教职工指导错误或管理不善,致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由教职工赔偿;

(四)因使用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无法追究个人责任时,应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或极端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情节恶劣者,除赔偿损失外,应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三条 损坏赔偿:

(一)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能达到原有的使用性能,事故责任人应支付全部修理费;

(二)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如达不到原有性能只能降级使用,事故负责人除承担全部修理费外,应按降级的程度给予额外赔偿金,赔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原值的40%

(三)损坏的仪器设备确无修复价值以致报废,应参照新旧程度,按整机原值的40%-100%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丢失赔偿: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赔偿比例

机械类

电子类

1()以内

100%

100%

1-3()

80%

70%

3-5()

60%

50%

5年以上

40%

40%

机械类、电子类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标准为:

第十五条 丢失赔偿的原则:

(一)赔偿实物要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按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学校OA系统填写《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使用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设备处。

资产设备处接到《审批表》后,组织人员到现场确定赔偿金额,根据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情况进行:

赔偿金额在3000元(不含)以下的,报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赔偿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根据资产设备处书面通知向学校财务处交纳赔偿金。赔偿工作须在校领导审批后7日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从重处理。所收赔偿金,用于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或购置补贴用。

第十八条 对于损坏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在赔偿后,由资产设备处将实物收回,同时作销账处理。

第十九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若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设备处负

责解释,《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长春光华校字(202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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