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处置行为,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长春光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长春光华校字(2024)82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由学校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资产设备处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仪器设备处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和杜绝仪器设备的浪费与流失。
第五条 处置的仪器设备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处置,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 处置的仪器设备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仪器设备,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资产设备处是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提出仪器设备处置申请和实物处置期间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仪器设备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 处置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仪器设备处置的范围:
(一)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仪器设备;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仪器设备;
(五)闲置的仪器设备;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指经过学校鉴定或按《办法》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未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见附件1)需要提前报废的,使用单位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主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资产设备处负责处置。
(二)报损,指仪器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按《办法》规定对仪器设备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三)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四)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仪器设备学校所有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五)对外捐赠,指学校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仪器设备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单位仪器设备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确保拟报废仪器设备账实相符后,通过学校OA系统填写《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逐一审批。
(二)鉴定。资产设备处根据报废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帐面原值,下同),鉴定工作按照以下情况进行:
1.对待报废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3000元(含)以下时,由资产设备处对待报废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进行鉴定;
2.当待报废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在3000元(不含)及以上至10000元(含)时,由资产设备处牵头组织使用单位仪器设备使用人、资产管理员组成鉴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总人数为单数),对待报废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进行鉴定;
3.当待报废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在10000元(不含)及以上时,由资产设备处牵头组织使用单位仪器设备使用人、资产管理员、督查处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总人数为单数,如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成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对待报废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进行鉴定;
4.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参加鉴定人员在《审批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审批。由资产设备处负责按照以下情况进行:
1.对待报废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3000元(含)以下时,报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2.当待报废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在3000元(不含)及以上至10000元(含)时,经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资产设备处的校领导审批;
3.当待报废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在10000元(不含)及以上时,经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分管资产设备处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董事长审批。
(四)处理。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的由资产设备处统一收回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损的程序:
仪器设备报损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使用单位须出具经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
(二)仪器设备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经批准报损的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包括不能独立使用或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附件、技术资料等)。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出售的程序:
出售学校仪器设备,须由资产设备处向主管校领导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资产设备处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公开出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无偿调拨的程序:
拟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处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同意后,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学校OA系统填写《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调拨单》),经双方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资产设备处按照以下情况进行:
(一)待调拨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3000元(含)以下时,报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二)待调拨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在3000元(不含)及以上至10000元(含)时,经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资产设备处的校领导审批;
(三)待调拨仪器设备单位或批量价值在10000元(不含)及以上时,经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分管资产设备处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董事长审批。
经批准调拨的仪器设备的由资产设备处组织双方进行调拨,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对外捐赠的程序:
相关使用单位提出捐赠需求,并对捐赠需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资产设备处办理对外捐赠相关事宜。
第四章 仪器设备处置的收入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鉴定论证、搬运等相关费用后,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学校财务。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须对申请处置的仪器设备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防止仪器设备流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处理仪器设备或拆卸报废、报损仪器设备中的零部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与个人在仪器设备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置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仪器设备的;
(三)截留仪器设备处置收入的;
(四)有其他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资产设备处负责归档保管工作,相关单位(部门)负责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春光华校字(202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