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仪器设备采购质量,规范仪器设备验收行为,根据《长春光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长春光华校字〔2024〕8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遵循的原则:分级负责、规范管理、责任到人,保证验收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由学校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单价或批量在2万(不含)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软件、家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约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技术资料、样品等是仪器设备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仪器设备,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和按本办法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资产设备处不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学校财务处不予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二章 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资产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在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相关政策,制定学校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二)组织仪器设备的正式验收工作;
(三)代表学校对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采取相关措施。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仪器设备验收的责任主体,在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仪器设备的初步验收工作;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供应商及时整改;
(三)及时向资产设备处据实反映供应商履约异常情形及违约失信行为。
第九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仪器设备验收的具体责任人,在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单位(部门)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等规章制度;
(二)跟踪采购进度,与供应商保持必要的联系,督促其按时供货;
(三)负责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做好仪器设备初步验收,参与正式验收,督促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做好验收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纪检委办公室负责对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在软件、计算机类产品的正式验收过程中,负责对软件的网络安全可靠性,计算机类产品配置、性能进行确认。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一般程序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分为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与试运行,质量技术验收三个环节:
(一)到货验收
1.到货接收
(1)采购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供应商按期供货,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发货前,项目负责人应与供应商确定发货时间,做好前期准备,按时组织接收;
(3)到货后,项目负责人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箱上仪器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外包装箱破损的,项目负责人应予拒收,要求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设备处。
2.开箱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接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须与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根据采购合同等资料,检查仪器设备的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核对包装箱内仪器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与采购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2)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查对仪器设备配套设备及附件(软件类产品须写明具体功能模块)、技术资料(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三包”凭证、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单(如有)等,下同)是否完备齐全;
(3)如开箱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及时与供应商交涉,督促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设备处;
3.家具类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正式验收。
(二)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1.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是到货验收与质量技术验收中间的必要环节,应在到货验收合格后实施;
2.安装、调试工作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
3.仪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供应商须对仪器设备进行试运行,如试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做好详细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派人来校检修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设备处;
4.对需要经过培训方可操作的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日常保养等。
(三)质量技术验收
质量技术验收包括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如有),且仪器设备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合格后进行。使用单位安排专人操作,逐项测试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技术参数,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采购合同要求,考察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
质量技术验收主要是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地检测,验收依据是采购合同,要求如下:
1.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
2.质量技术验收主要验收供应商所供仪器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是否相符,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2)对照仪器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项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需要通电的仪器设备,要按照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对线路要进行重点检查,做到供电电压与仪器设备输入电压一致,线路连接正确,需要接地的要认真检查地线是否符合规定,严防因供电或操作不当而损坏仪器设备。
(3)质量技术验收时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某些指标调试困难,性能不稳定或其他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做好详细记录,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派人来校检修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设备处。
3.软件类产品,应根据软件要求的软、硬件环境,对其应有功能逐一进行测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算机类产品至少进行14天以上的试用无异常后,再进行质量技术验收。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
(一)在使用单位初步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初步验收报告》(见附件1),经初步验收小组成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向资产设备处申请正式验收,同时提交《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正式验收申请单》(见附件2)、《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初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资产设备处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单位提供的初步验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资产设备处组织正式验收小组进行正式验收,并出具正式验收意见。如使用单位提交的初步验收相关材料未通过资产设备处审核,使用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资产设备处反馈意见整改后重新提交。
(二)单价或批量在2万(不含)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初步验收即为正式验收。
第四章 验收人员
第十五条 验收人员
(一)初步验收小组: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应组建3人及以上单数的初步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使用人、供应商代表。仪器设备单价或批量在20万(不含)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应邀请资产设备处相关人员、纪检委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到货验收;
(二)正式验收小组:资产设备处组织正式验收应组建5人及以上的单数正式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使用人、校内外相关专业专家、资产设备处相关人员、供应商代表、纪检委办公室相关人员。软件、计算机类产品须邀请信息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参加;
(三)开展专业性强、参数复杂、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验收,可以委托专业性检测机构或国家权威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检测或鉴定。
第十六条 参与验收的相关专业专家须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须具有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需要从学校、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专家的,由使用单位向资产设备处书面申请。
第五章 验收期限、验收结论及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验收期限
采购的仪器设备不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与质量技术验收的,原则上须在到货验收合格后,14个日历天内完成正式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的仪器设备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与质量技术验收的,原则上须在到货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正式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向资产设备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
正式验收完成后,正式验收小组须出具书面的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文件等约定相符的,验收结论为合格,正式验收小组出具《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3),正式验收小组成员确认签字。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文件等约定不符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正式验收小组不出具验收报告,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并由项目负责人监督实施;
(二)供应商整改完成,使用单位再次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向资产设备处申请第二次正式验收。第二次正式验收,验收标准不变,第二次正式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资产设备处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按退货处理。
第十九条 正式验收合格是学校资产入账和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正式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帐、报销结算;正式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资产入账、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异常处理 仪器设备在验收时如发现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但经正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仪器设备比采购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且验收前使用单位已对仪器设备变更通过了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向资产设备处备案,可以验收通过。
(二)初步验收、正式验收过程中发现与采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使用单位应督促供应商根据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进行整改;供应商未按要求整改或经两次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特殊原因除外),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应予退货、终止合同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学校利益受损失。
(三)对于未按要求整改或经两次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导致终止合同的采购项目,资产设备处应按情形将供应商列入长春光华学院采购黑名单,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正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收集验收相关资料,并配合资产设备处做好验收资料存档工作,具体相关材料:
(一)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二)仪器设备技术资料;
(三)《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初步验收报告》;
(四)《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正式验收报告》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在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有下列情况的,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责任,相关供应商将纳入学校采购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验收流于形式,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不进行开箱检查的;存在仪器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与采购合同明显不符同意验收的;不进行必要的试运行、试用、质量技术验收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不及时组织验收或不作为,影响学校采购支付进度的;或不满足付款条件,擅自支付供应商采购合同款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四)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质保期从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或有特殊要求设备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资产的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长春光华校字〔2023〕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