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非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仅限特定区域的投标人参与。是否合法?
不合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无论是自愿招标,还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不得对投标人设置限制区域。
一、公开招标的性质所决定
公开招标性质决定了招标的对象必然是所有潜在投标人,而不是特定投标人。限制特定区域实质上是一种邀请招标,而不是公开招标。
二、法律不允许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要求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与履行合同无关,从实际情况上看将来的中标人是A区的企业还是B区企业并不影响合同履行。
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是开放而不是封闭,招标投标活动的本质是市场经济活动,应由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政府应当做好“守门人”,而不是“运动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指出: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