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现场是招投标程序中最为公开的环节,也是招投标法律法规“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公开的信息全部在评标钱的开标现场向投标人陈述和解释清楚,以充分满足和尊重他们的知情权。
在此环节,常容易出现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为答复,并制作记录。那么,开标现场常出现的异议有哪些呢?该如何处理呢?
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进行密封,而在开标阶段有投标单位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开标的必须程序。对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请监督人员以及投标人代表一同见证和签字确认。是否因为“密封状况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无效标处理,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裁决。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开标现场对已拆封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投标(否决其投标)。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只需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和开标情况做好记录,不能授权审查。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是否必须出席开标会
开标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投标报价情况,并初步评估自己所处的竞争地位,以及中标的可能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人过分夸大开标会议的作用,就产生了一些误区。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以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必须携带身份证明,以验明正身,否则不能进场等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把投标人置于不平等的地位上。
投标单位是否参加开标会议、由谁参加开标会,均由投标人自主决定。因为投标单位是否参加开标会对投标文件的质量无任何影响,如果因为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而否决其投标,就意味着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
一般,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会。如果因为一家投标单位代表未派人参加开标会而被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回复;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开标报价出现大小写不一致,如何唱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汇总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也做了类似规定。在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如实唱标(按开标一览表唱),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核实其投标报价。同时,在启动评标专家评审会议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醒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应客观对待这些“不一致”,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
其他异议
类似这些异议:如个别投标单位报价过低,是否低于成本价?个别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过低?个别投标单位未拿到此项目的授权等。
此类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予以回答,对投标人的此类“异议”应这样回应:“我们记录在案且将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判断”即可,而不能越权或代行评标后当场答复,应该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同时,对于开标以外的异议(如对开标前事项的异议)应告知投标人另行提出,开标现场不予答复。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拒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能对开标提出异议,告知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反映问题或者投诉。
开标仅仅是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对于投标文件的效力以及响应程度评审,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解决。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
在开标现场,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原则上口头进行,需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标异议的提出和答复都必须在开标现场进行,开标程序结束后或者离开开标现场再提出异议或答复异议都是不合法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