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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时间:2019年05月10日 09:14

 在招标活动中,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要约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分别保障招标人和发包人的权益,同时约束投标人和承包人履行义务。

  对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限额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下简称《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同时,还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投标人要求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这是预防挂靠和串通投标措施之一。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商务条款,投标人未提交有效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中标人的罚则,《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关于履约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中标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中标人的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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