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向供应商发放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长短会影响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那么,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多长时间合适呢?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有最短期限的限制,一般招标项目不得少于五日,政府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很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此为依据,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定为五日或五个工作日之内。这样做妥当吗?本文的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于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做区别性规定,但是这两种招标方式面向的供应商不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的要求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邀请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直接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由于邀请对象已经确定,邀请信息可由招标人直接传达给被邀请的供应商,招标文件发售期不需要很长,只要符合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即可。
对于邀请招标而言,招标文件发售期限长短一般不会影响招标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招标人可以根据邀请供应商所在地域和招标文件发售的方式,适当缩短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如果供应商全部是本地企业,或者采用网上下载的方式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甚至可以要求供应商在一两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领购手续。当然,如果被邀请的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领购招标文件,且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少于五日或五个工作日,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而应延长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如果招标文件发售期限超过五日或五个工作日,而被邀请的供应商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领购招标文件,招标人也不必拘泥于原定的期限规定,可以延长发售时间,以便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当然,此种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选择不再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是招标人给予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的长短无关乎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因此,关于邀请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本来就没有必要做出限制。
二、公开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
公开招标是以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由于邀请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招标项目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发售期应尽可能长,甚至在投标截止之前都应当允许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理由如下。
(一)足够长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是《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招标投标的本质是竞争。只有营造出充分竞争的环境,招标人才可能取得预期的节约采购资金的效果。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信息的传播,吸引尽量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如果招标人发了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同时又限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是不符合逻辑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此条规定的本意,是希望招标人从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前的时间段内,能够全程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特殊情况下不能全程发售招标文件时,发售招标文件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都可以领购招标文件,会使得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成为一个不确定因素,而潜在投标人的不确定性能够最大限度的营造供应商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二)足够长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是由公开招标的特点所决定的
供应商从获取招标项目信息到领购招标文件,需要经过必要的时间。招标人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后,供应商可以通过媒体或口口相传的方式获得招标项目信息,而信息的传播需要一定的时间。供应商获得招标项目信息后,需要对招标项目进行甄别和判断,结合本单位情况决定是否领购招标文件。有些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还需要供应商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因此,领购招标文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为此,招标文件发售期应尽可能长,使得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获取招标信息和领购招标文件。
(三)足够长的招标文件发售期,符合招标人的利益
招标文件发售期越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招标人选择供应商的余地越大,选择优秀中标人的机会也越大;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供应商竞争越激烈,招标人支付的采购成本越低,采购效益越高;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越多,招标人的标书款收入越高。由此可见,足够长的招标文件发售期符合招标人的利益。
(四)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涉嫌违法
公开招标项目一般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一般经过较长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至少要经过二十天时间。从理论上讲,招标文件可以一直发售到投标截止时间。但是,很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随意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限制了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便捷性,实际上损害了供应商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公开招标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是招标投标法赋予的,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实际上限制了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在投标截止之前发售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而言不会存在困难,也不会影响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那么招标人不必要的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会给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造成障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违法行为。
实践证明,不必要的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的招标项目,可能存在虚假招标或围标的情形。招标人为了虚假招标,尽量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招标人仅通知其组织的几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其他供应商由于获取项目信息较晚,不能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及时领购招标文件,失去了参加投标的资格。由于仅有招标人组织的几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这些供应商在投标时进行围标,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
(五)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处理
对于工程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因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不属于以上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情形,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不再进行招标。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到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型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可以根据以上规定改变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如果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如果截至投标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仍不足三家,招标采购单位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型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什么情况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从发布招标公告后开始,一直到投标截止,在此期间都应当向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且不会影响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才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通常属于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春节、国庆、中秋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正常的周六、周日,可以停止发售招标文件;
2.需要根据投标人的数量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安排开标会场和评标会场、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安排的,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3.需要在开标前查询投标人违法犯罪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以上情况下,缩短后的时间满足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即可。过多地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有可能被认为是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与供应商异议之间的联系
很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是出于处理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质疑的考虑。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既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十日以后供应商已经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就不应该再发售招标文件了。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供应商能否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与供应商能否领购招标文件之间完全没有关系。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领购了招标文件,虽然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但是仍然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限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如果提前终止发售招标文件,例如在投标截止前七个工作日终止发售招标文件,就可以确保开标后不会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这种观点是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以缩小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权利的办法方便自己的工作。当然,如果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后不得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但是,政府采购法规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际上是在采购效率和供应商权利之间选择了保护供应商权利。这是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服从这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