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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8年12月26日 16:03

长春光华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招标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光华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

经各单位、各部门申请,校主管部门论证立项,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或申请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三、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一)公开招标采购审批

1.申购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提出所需物资的要求和条件。 报主管校长、校长和董事长审批;

2.董事长审批同意采购后,由资产设备处在自有网站或自建信息库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招标信息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日;

3.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

4.编制招标文件,经申购单位确认后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从发招标文件截止日到开标日不少于3日);

5.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修改等;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组织评标会评标和定标;

8.评标会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9.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0.签订和审批合同;

11.资料整理与归档移交。

 

 

(二)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1.物资需求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出所需物资的要求和条件。 报主管校长、董事长审批;

2.董事长审批同意采购后,由资产设备处在自有网站或自建信息库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招标信息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日;

3.对于有意投标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情况,资产设备处从信息库中或实地调研中找出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4.编制招标文件,经申购单位确认后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从发招标文件截止日到开标日不少于3日);

5.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修改等;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组织评标会评标和定标;

8.评标会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9.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0.签订和审批合同;

11.资料整理与归档移交。

(三)特殊情况处理

1.招标出现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商不足3个或开标前实际参加投标商不足3个的应重新征集,重新征集后仍不足3个,资产设备处请示主管校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采购程序或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2.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招标:

1)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3)因重大变故,招标采购任务取消。

终止招标后,资产设备处负责将终止招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4)产品代理授权书;(5)资信、资质证明;(6)财务审计报表;(7)产品详细参数及成功案例;(8)售后服务承诺。

四、招标采购评价方法

学校招标采购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中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五、评标会人员组成及程序

采购项目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参会人员应由资产设备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处、使用单位负责人、项目领域专家构成,纪检部门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标会主要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和申购单位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

(二)组长依照招标文件宣布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根据项目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代表进场介绍应标情况,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

(五)根据招标文件上的评标办法,评审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

(六)统计评分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

六、评审报告的编写

评审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

(三)评审专家名单;

(四)评审过程、结果及中标候选人;

(五)评审委员会人员签名。

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专家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七、合同签订

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一)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起草合同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不同类别的合同示范文本,但合同中应当包括:项目主体(数量及参数标准)、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投标人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合同的内容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重大合同要经法律顾问审阅无误后签订;

(四)凡属学校招标的采购项目均由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同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书。物资需求部门需要合同资料的,可给予复印件。

八、验收付款
    (一)项目安装调试后由资产设备处协同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

(二)验收小组成员应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基本一致;

(三)项目结算时,由中标单位持采购合同书和正式发票办理结算签字手续,由资产设备处办理设备入账,由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

九、招标纪律

(一)严禁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行为;
   
(二)严禁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标不能正常进行的或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三)招标过程中严禁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消费,严禁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等行为;
     (四)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学校将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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