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履行职责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强化资产的管理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满足学校各项工作需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实行校、单位或部门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设备处);二级管理为学校各单位或部门,单位或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联动与核对机制,避免因账库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校通过购置、自行研制或建造、受赠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入账、出账登记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是: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低值耐用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陈列品;
(五)图书(含电子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各类系统软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我校固定资产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15类:
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 14.行政办公用品;15.被服装具。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进价格以及运杂、保险、包装、安装等发生的附加费用计价;
(二)自行研制、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改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造、改建时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减去改造、改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校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造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资产设备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各处级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备案联系人,并配合资产设备处开展各项工作。资产设备处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清查、相关数据上报工作;
(二)负责学校的资产数据库、资产设备管理软件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校资产报损、报失、报废等的鉴定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学校相关资产的合同、验收、入账、调拨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是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其管理的资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三)拟定采购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失及报废的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本单位调动、辞职、退休等岗位变动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
第十二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经学校预算申请流程审批,按照审批结果执行采购。经学校审批后,允许执行采购的项目进入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和严格执行《长春光华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长春光华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长春光华学院零散采购管理办法》等校内文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取如下验收、入账方式:
(一)仪器设备、办公家具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长春光华学院仪器设备、办公家具验收、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图书资料分别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管理规定组织核对、验收,核验后入馆,报资产设备处入账;
(三)房屋及构筑物由后勤服务公司按基建或修缮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数据报资产设备处入账;
(四)文物和陈列品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库,报资产设备处入账。
(五)档案资料分别由学校档案馆及相关部门组织核查、验收,核验后入库、入保管部门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有效利用,防止浪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对其所有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负有使用和保管责任,并将保管和使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具体使用和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固定资产,防止损坏或丢失,不得擅自抛弃,不得自行拆装整合,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使用或保管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固定资产登记的资产应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做到一物一标签,资产在跨部门间调动时要重新制作标签,标签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制作,由保管或使用部门负责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显著位置,以便于核查和盘点。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单管理制度,每学年初资产设备处要提供给落户在各处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清单,各处级单位要认真核对,无误后反馈给资产设备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维护、维修、养护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布局、高效利用,资产设备处有权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剂,大型仪器设备在条件具备时要资源共享。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校内人员校内调动,原所配办公设备须及时到资产设备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原所配办公设备应上交资产设备处统一调配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根据需要,经资产设备处同意后,可暂存原单位或部门,待调配给相应人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并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拟作报废处置,且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并有初步年限和技术鉴定;
(二)资产设备处审核鉴定,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鉴定;
(三)资产设备处定期汇总后向学校报告资产报废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以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处置所得费用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资产设备处每两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末要对本年度新增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资产清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要如实填报明细表并附清查、盘点报告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如出现丢失或非正常毁坏的情况应报资产设备处备案,如发生盗窃须向保卫处报案,案件处理结果须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条 由以下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毁损或丢失的,应参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等比例进行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资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物资设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四)其他因保管人和使用人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以下原因损坏的可不赔偿:
(一)因技术试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不可预见性的损坏;
(二)由于资产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残损、缺陷、老化等),造成使用过程中的损坏;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界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坏;
(四)正常盘亏盘损,已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避免的锈蚀、虫蛀等造成的损坏;
(五)经专家鉴定可以免于赔偿的。
第三十二条 纪检、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春光华学院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件
长春光华学院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房屋附属设施 | 按照材质属性 |
构筑物 | 按照材质属性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8 |
电子办公设备 | 8 |
车辆 | 10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专用设备 | 电力专用设备 | 20 |
| |
工程机械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试卷印刷设备 | 10 |
医疗设备 | 5 |
安保专用设备 | 3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