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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合法合规重要性引发的思考

时间:2020年09月23日 14:12

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尤其是“十三五”期间,各个机场投资力度加大,应运而生的各项招标采购活动日益增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涉及招标的法律规章制度也越来越多。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合规性问题也越来越多,除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主观恶意违规外,大部分是因运用法律法规不当而造成的。因此,近年来,招投标领域发生质疑、投诉、纪检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一旦招标项目产生诉讼,将是一个攻坚战,耗时耗力。一个失败的招标项目,不但给机场生产运营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对从业个人产生不良影响。从业十五载,招投标,想说爱你真的不是很容易。

  如何确保合法合规是我们每个招标人都在思考的问题。一般来讲,一个采购项目,首先需要判定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督管理,如何备案,然后才能判断执行什么程序,往往这项工作是最难的,盲目的启动招标会产生很大的风险。

  招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二战时期,我国最早于1902年采用招标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1980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揭开了中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行业分得越来越细,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也越来越多,因此,合规性问题越发重要。

  一、法律规章较多

  国有企业的招投标工作,从范围来讲,执行的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团、行业和国家四个层面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从民航来讲,根据国家招法以及监督职责分工,主要有《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投标办法》和《关于明确民航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国家来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有5个,分别是: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四大部分:一是发改委(系统)规章,二是与发改委规章类似的其他部委规章,三是商务部规章,四是财政部规章。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难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上述提及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改委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了明确,但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项目的属性判断起来还是比较难。一般来讲,只要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且达到规模标准的都应该进行公开招标。但人们往往觉得针对的是工程项目,对于国有企业单独投资的普通货物或服务,比如普通灯具采购、办公网络改造,保洁外包服务,绿化养管外包等项目,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

  三、行政监督部门难以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明确“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民航局和建设部于2011年3月4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分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中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局负责,民航建设工程中,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等设备安装工程属于非民航专业工程,其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于机场单独投资的普通货物或服务类招标则行政监督单位难以确定。

  四、对招法认识不足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往往大家存在两种片面的理解:一是招投标活动仅是选择某个投标人的一种形式;二是招投标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腐败。其实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3)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4)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五、招标程序时间性较严格

  招标采购有一定的流程和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起不少于20天;

  对文件提出澄清,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时间不足的应延长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招标动作完成至少需要30天,如果产生质疑和投诉,时间无法估计。往往在实践中,由于时间把握上最容易造成违规。

  六、险源较多

  从采购程序可以看出,风险的起点在技术文件,而后才是招标文件。而招标的基本条件要求,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定品牌产品,这主要是指技术文件应该注意的地方。概括起来招标文件的风险点,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技术文件指标设置有歧视性条款;二是商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了排斥条款;三是评标方式选择不合理(综合评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我们再来看一下采购部门存在问题和困惑。一是人员:缺少懂招标知识和技术的专业人员,可能导致招标文件和过程的风险预判不足;二是使用单位负责技术文件的提出,但往往限定了商务条款和排他性,致使招标文件涉嫌违法;三、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存在自然的矛盾,采购部门认为:法律风险、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紧张,而使用部门认为:采购时间长、不能直接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过多的关注法律法规的风险和采购程序而没有考虑使用风险。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招投标工作的风险源,建议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一是在人员方面,补充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认真细致地学习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性质和不同项目应采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在技术文件审核方面,增加外部专家对技术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环节,减少技术文件的不合理,大大提供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三是在招投标法律法规、集团以及内部制度宣贯方面,争取做到使用部门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四是加强沟通方面,缩短采购周期;五在监督方面,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的作用。

  同时,为了维护采购人的权益并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顺畅,对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加以约束,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净化招投标市场。

  日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九大方面五十四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招投标相关若干违规情形被列为追责的范围,在购销管理方面(两项),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两项)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购建项目干预或操纵招标。

  因此,希望在招投标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律风险为首、使用风险为后、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合法合规的原则,让招标工作更加阳光、顺畅!从心底爱上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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